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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总队发布了这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快看看!
来源: | 作者:华安 | 发布时间: 2019-05-10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消防总队发布了这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快看看!



十一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消防总队制定了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和学校等11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标准。

一、商场市场

1.不允许在经营区、库房区设置员工宿舍或值班宿舍。

2.设置的店铺前店后库,应按要求做好防火分隔;店铺内禁止长时间使用电磁炉、热水器、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允许在存货间内为电池充电;货物摆放整齐且与照明灯、内部敷设的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儿童游乐场、游艺场场所内设置的使用蓄电池驱动的游戏机、骑行(乘坐)玩具等娱乐设施,应定期检查蓄电池等电气线路情况,防止短路、充电等故障情况直接引燃外部包裹或装饰的可燃材料。

4.设置的培训、早教等机构,房间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材料装饰,做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

5.冷库、冷藏室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做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

6.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禁止在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仿真圣诞树等)敷设电气线路,周边设置高温电器设备

7.严禁外卖骑手在店铺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商场内大量安装广告LED屏、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定期做好电气线路检测;禁止在橱窗和柜台内安装大量的照明灯具,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插线板、超负荷用电等。

8.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二、“多合一”场所

“多合一”场所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2.“多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3.“多合一”场所应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多合一”场所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方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库房焊割作业时周边易燃可燃物应及时清理,焊割设备定期检测,避免故障、焊割易燃易爆设备或装置等行为。

2.机械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避免供油系统故障导致摩擦发热;厂房内烘烤设备应严密封堵,严禁烘烤物距火源近、超过额度温度运行等行为;厂房冷却系统、压力系统应定期检测,避免新出高温产品直接接触易燃可燃材料。

3.人、车、物进入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时应做防静电、车辆尾气未做防护处理,避免因静电产生火花、车辆尾气火种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爆炸。

4.厂房、库房内生产原料、货物应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避免在日晒、高温、遇潮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或者相互反应引发火灾。

5.专用冷库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禁止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应定期做好电气线路检测。

6.厂房、库房内电瓶铲车、装卸车应在室外设置集中停放和充电。

7.库房内堆放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四、公共娱乐场所

1.灯光、音响等用电设备较多,功率较大,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灯具与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靠近和接触极易引发火灾。

2.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3.严禁客人举办庆祝活动点蜡烛、采用特殊灯光,避免易引燃周边可燃物;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圣诞树等)禁止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

4.娱乐设施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避免长时间通电运行,临时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等行为。

5.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应安全储存,禁止存在高温、高压环境下。

6.物品库房内禁止超量存放高度酒、易燃可燃物品,避免因管理不当、电气故障或贴近灯具高温部位易引发火灾。

7.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8.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五、群租房

1.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3.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群租房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5.群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6.群租房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2)群租房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3)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群租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4)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群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5)当发生火警时,群租房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7.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

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尚未覆盖的区域,设置于高层建筑内或设置公共厨房的群租房应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并设置独立瓶组间。

8.群租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群租房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9.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2)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3)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4)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10.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六、宾馆饭店

1.布草间内不应堆放大量换洗被褥,床单、毛巾等易燃可燃生活用品,与照明灯具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保洁人员在布草间内吸烟、为手机充电、使用存放电饭煲、热得快、热水器、咖啡机等情况。

2.洗衣房内洗衣机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避免长时间高负荷运行,严禁洗衣机供电线路上覆盖或近距离接触待洗被褥;避免高温蒸洗的床单、被褥堆放时可能发生阴燃。

3.提醒客人严禁酒后卧床吸烟,手机、充电宝、游戏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不应长时间充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