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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来源: | 作者:华安消防培训 | 发布时间: 2021-04-23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火源管理

(一)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用火用电用气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三)用火安全管理

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5 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6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四)用电安全管理

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 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 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7 单位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五)用气安全管理

1 单位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2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3 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

4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5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瓶组供气站,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二、火灾荷载管理

(一)单位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严禁擅自拆除防火分隔措施。


(二)建筑外墙设置的外装饰面或幕墙以及高层建筑竖向管道井,应按照规定要求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 级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四)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选取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五)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六)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七)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销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使用的,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八)库房内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九)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严禁在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


(十一)举办促销、展览、演出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三、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管理

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2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4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和《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 32/ T 186)等的有关要求;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 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4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7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8 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