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反映。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3月 1 6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以下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活动: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社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经单位聘请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从事本单位(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
第六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按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 A、B、C、D四个等级。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积分情况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结果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情况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
(三)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火灾事故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信用积分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采集分析各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每月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和红黑名单,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获取到其他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应及时采集,推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与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各社会单位接入省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互联互通。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等级确定后,应自确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依托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将确定结果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站,“粤省事”、“粤商通”等粤系列平台和“信用广东”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除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根据等级确定公开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计算执行。
(一)确定为 B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6个月。
(二)确定为 C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2年。
(三)确定为 D级的对象信息,公开有效期为3年。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修改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确定,满分为 10分。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 8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列入消防安全守信名单。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 6分以上8分以下的,确定为B级,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名单。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超过 0分不足6分的,确定为C级,列入消防安全较重失信名单。
(四)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 0分的,确定为D级,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工作。
各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应按照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分工,依据每月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和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核准信息,对相关社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通过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被告知后 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相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当事人无异议或消防救援机构出具书面答复后,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队方可确定单位和个人月度信用扣分和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同步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以上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均为 A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